《石家莊市養犬管理條例》 6月15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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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記者從石家莊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3月30日,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石家莊市養犬管理條例(修訂)》,石家莊市養犬管理條例,將于6月15日起施行。
據了解,《石家莊市養犬管理條例》自2008年8月1日實施以來,為石家莊文明城市的創建和規范養犬行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行政體制改革的深化,特別是相關上位法的制定和修改,一些內容與形勢發展和實際情況不相適應,亟待修改完善。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上位法精神,進一步完善相關管理體制機制,特別是通過法治方式有效解決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和城鄉治理的難點問題,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修訂了《條例》。修訂《條例》共七章五十一條。
關于養犬管理制度,《條例(修訂)》明確規定“本市犬只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不得飼養未經免疫或者有效期屆滿的犬只”,并對免疫要求作出具體規定。修訂《條例》對重點管理區養犬許可證的申領和辦理程序、準養證的更換、養犬登記的變更和注銷、年檢手續的辦理、一般管理區養犬登記手續的辦理作出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同時,對外來犬只進入本市的有關事項作出更加具體的規定。
關于養犬行為規范《條例(修訂)》規定“養犬人對養犬負有責任,應當依法、文明養犬,不得違反社會公德,損害公共環境衛生,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提倡養犬人為飼養的犬只購買保險”。同時將養犬人應當遵守的規定細化為十四項,將禁止犬只進入的場所單獨列出,細化為七項。在增加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或者特殊任務期間,可以指定臨時禁止犬只進入區域的條款。此外,對犬只傷人如何處理作出補充規定,增加了“具體責任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的內容。
關于犬只收容、收養和管理,《條例(修訂)》增加了對被收容犬只如何處理的規定,建立犬只收養制度,支持和鼓勵依法登記的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組織和志愿者依法參與犬只收容、收養等救助活動。《犬類經營服務活動條例》細化,明確規定“一般行政區域內設立犬類交易場所,應當符合衛生防疫標準、不擾民、交易方便的條件。禁止在住宅小區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禁止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從事養犬經營活動”。
來源:趙巖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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