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寵物受傷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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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一段“老人被狗繩絆倒后死亡”的視頻引起了很多人的熱議。據報道,當地政府及時作出了反應。經詢問,洛水村民羅某(女,12歲)帶另一村民羅某在家門前飼養的狗外出玩耍。經過洛水商場時,狗掙脫了牽繩。奔馳過程中,牽狗繩不慎將本村村民麥某(女,88歲)絆倒,造成麥某受傷,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應該會引起人們的疑惑:“白老麥的死會有人負責嗎?她能得到應有的賠償嗎?女子小駱某和狗主人駱某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其實關于這種“老人被狗繩絆倒致死,牽狗的女孩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工作邊上,據業內人士介紹,無論是狗主人、小女孩,還是小女孩的父母,關于老人的死亡,他們都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片面故意或錯誤。根據刑法中主客觀相一致的歸責原則,依法不應承擔刑事責任。更何況小女孩才12歲。根據刑法的規定,她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才。即使有應當定罪的嚴重后果,她也不用依法承擔刑事責任。那么,誰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呢?
事實上,初步判斷該事件為意外事故,善后工作正在有序進行。雖然不需要承擔刑法上的法定義務,但在民事范疇,狗主人和女孩父母還是應該承擔民事賠償義務。根據《民法典》 1245號規則“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從法律上不難看出,當飼養的動物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時,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一種無過錯責任。
從現場監控畫面可以看到,意外死亡的老人并不在路邊的人行道上,而是在她絆倒時靠近馬路中間,可能是她在風險中犯了一些錯誤。根據第1173: 《民法典》條的規定,“被侵權人可能有過錯造成相同損害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如果老人有失誤,老人本人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要判斷這一點,還需要更準確的證據來證明。
此外,從現場監控畫面可以看到,事件的“肇事者”(牽狗繩的大狗)在追逐另一只沒人拉、沒牽狗繩的狗時,絆倒了老人。根據第1250: 《民法典》條的規定,“動物因第三人的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如果小狗是流浪狗,責任應由動物園飼養員或管理人員承擔。”
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牽狗女孩只有12歲,在法律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根據第《民法典》 1188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所在行業給予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的規定,從這類事情來看,養狗女孩不直接承擔侵權責任,但她的父母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小女孩有行業,可以從自己的行業中進行賠償;不足還是要靠父母來彌補。總的來說,近年來飼養動物對人造成傷害的現象屢有發生,逐漸成為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相關的悲情劇也時常發生,都令人痛惜。所以,對于一些飼養動物的群體,應該遵守所在城市飼養動物的標準,不飼養烈性犬停止飼養,自動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寵物登記、防疫等措施。外出時,要給寵物牽繩、戴口套,以免對他人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響。
來源:百家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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