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短命”寵物狗 鏟屎官該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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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來的寵物狗只活了四天。鏟屎官該如何維權?佛山一市民花了2000多元買了一只貴賓犬。剛買回來,他發現狗身體異常。他把自己的寵物交給賣家寄養,但僅僅4天后就收到了狗狗死亡的消息。協商無果后,該市民一紙訴狀將賣家告上法庭。近日,南海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涉案犬只不符合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存在重大瑕疵。賣家應該退還狗狗的所有貨款。
案例:
花2000多元買了一只寵物狗,4天后死亡。
原告王在網上聯系了一個寵物賣家。經過咨詢溝通,他決定在家里買一只香檳貴賓犬,在工作人員的電話指引下,前往賣家提供的地址“盛元商業銀行”。最后他花了2080元買了一只寵物狗,860元花在了工作人員推薦的寵物狗糧上。
由于王沒有養狗的經驗,在看狗的過程中發現狗吐水。工作人員告訴他是喝水太多的原因后,他沒有深究。把狗帶回家后,發現狗的身體還是不正常。王立即咨詢賣家,但沒有得到回復。第二天,田旺聯系了售后,然后按照售后給的地址把狗寄養在“某村”。他打算把狗護理恢復健康再帶回來,并出具了寄養收據。3天后,王詢問狗的情況,工作人員稱狗已經死亡。
從購買寵物狗到狗狗死亡,只需要4天。王聯系賣家和售后,只能換狗,不能退。之后,王聯系12315進行調解。多次協商未果后,向南海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銷售者向王返還購買寵物狗及狗糧的全部費用2940元。
判斷:
如果狗不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賣家會退還貨款。
南海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南海法院指出,根據賣方出具的收條內容,其承諾出售的狗在半年內是健康的,但涉案狗在交付后不久即出現身體異常,且賣方在出售后稱狗已經死亡,可見涉案狗不符合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存在重大瑕疵。王主張退還貨款2080元,有理有據。王還要求銷售者退還購買狗糧的費用860元。因無證據證明王某購買的狗糧只能用于涉案犬只,王某未證明該狗糧存在質量缺陷或者其他依法應當退貨的情形。王的主張是沒有道理的。
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銷售方佛山市某某寵物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王返還2080元。
相關法律:
第56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二)履行期屆滿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的;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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