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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新聞

【民法典案例】|寵物店“貓”被抓傷 誰來承擔責任?

發布時間:2022-08-06寵物新聞
得知【民法典案例】|寵物店“貓”被抓傷 誰來承擔責任?究竟是怎么回事?下面寵物易購帶大家看看是什么情況。 2021年6月,賈某(未成年)與朋友到某寵物經營部,繳納相關費用后,進入“獵貓”。然而,當賈某摸向身旁的貓時,

得知【民法典案例】|寵物店“貓”被抓傷 誰來承擔責任?究竟是怎么回事?下面寵物易購帶大家看看是什么情況。

2021年6月,賈某(未成年)與朋友到某寵物經營部,繳納相關費用后,進入“獵貓”。然而,當賈某摸向身旁的貓時,貓突然抓傷了賈某的手,工作人員立即對賈某進行了清洗。第二天,賈在父母的陪同下來到醫院,打了狂犬疫苗、免疫球蛋白和破傷風疫苗。后來賈的父母找到商家協商,要求其支付相關費用。商家認為店里的寵物貓都打了狂犬疫苗,被抓傷后不需要再打疫苗。而且寵物貓性情溫順,推測是賈的不當行為導致貓產生應激反應。賈受傷不存在過錯,店內有“貓傷概不負責”的告示。雙方未能就賠償達成一致,故訴至法院。

【民法典案例】| 寵物店“擼貓”被抓傷,誰來擔責?

法官

泗陽縣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本案中,寵物經營部的經營者沒有證據證明A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應當對A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而且即使運營部已經告知了“養貓”的風險,在甲方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也不能拒絕承擔賠償責任。故依法判決某寵物經營部賠償A各項損失共計2265元。

【民法典案例】| 寵物店“擼貓”被抓傷,誰來擔責?

法官的陳述

根據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飼養動物造成的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對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商家未能證明A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寵物店內的公告“貓在你進店時傷害了你,概不負責”屬于責任免除條款,免除了其提供者的責任,排除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7條屬于無效條款,所以對消費者沒有影響。

【民法典案例】| 寵物店“擼貓”被抓傷,誰來擔責?

法官提醒

隨著時代的變遷,經濟的高速增長,現代人的生活工作節奏已經按下了快進鍵,寵物成為了很多人的精神慰藉。貓“打貓”、狗“打狗”,逐漸成為人們緩解壓力、填補內心孤獨的良方。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享受愉快時光的同時,也要考慮寵物本身的危險性,以及“推”寵物造成危險的可能性。他們不應采取過分的挑釁行為,并注意人身安全。寵物店作為服務的提供者,應該承擔職業經理人的管理義務。在對寵物的危險進行充分告知和警示的同時,還應設置完備的防護設施,防止寵物造成傷害,必要時購買相應的保險。

同時提醒各位寵物飼養者注意合法合法飼養寵物。在照顧寵物的同時,也要對周圍的人負責,避免發生意外。

資料來源:泗陽縣人民法院,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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