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拴繩致摩托車司機死亡 狗主人獲賠4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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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男人騎著摩托車在上班的路上遇到了一只沒有拴狗繩的寵物狗。由于情況緊急,他沒有及時避讓,導致事故發生,導致該男子死亡。該男子的家人認為寵物狗的主人需要承擔事故責任,因此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依法判決狗主人承擔60%的責任。
回顧案例
2020年6月26日,楊打零工后駕駛一輛外省牌照的二輪摩托車回家。行至北京市房山區韓村河鎮某路段時,撞倒了路上的一只小狗,摩托車倒在地上。楊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時,涉案小狗跟隨張某外出,張某未系狗鏈。
事故發生后,原告辛某(之妻)等人將被告張某等人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處理事故的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共計157萬余元。
原告認為,按照農村習俗,狗一般歸家庭所有。被告人張等人作為犬只的共同飼養人、管理人,對其飼養的寵物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楊死亡的后果,應承擔相應責任。
房山法院經審理查明
根據交通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楊當時駕駛兩輪摩托車超速行駛。
經車管所鑒定,楊駕駛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證不是該所核發的。
楊駕駛的摩托車未辦理注冊登記。
楊燦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懸掛的車輛號牌無法辨認真偽。
涉案小狗由張某等人飼養,未辦理養犬登記。事發當天,張某未拴狗鏈,將狗帶出家門。公安局對張罰款50元。
裁判結果
房山法院審理后認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無需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本案中,張等人作為涉案幼犬的飼養人,未對犬只進行登記,在未拴繩的情況下將犬只牽出,致使犬只在涉案道路上奔跑,與楊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導致楊某死亡。張等人未盡到管理義務,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楊駕駛的摩托車手續不全。事發時其兩輪摩托車超速行駛,對其死亡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決定由張等人按照60%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楊承擔40%的責任。
經法院依法核算,原告辛某等人主張的死亡賠償金、生活費、喪葬費、誤工費應在68萬元以上。根據雙方責任比例計算,加上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張某等賠償原告辛某等共計44萬余元。
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現判決生效。
判斷提示
動物的本性決定了它們對人造成傷害的危險程度不同。動物飼養者或者管理者有控制的義務。
養犬人或者管理人遛狗不拴犬繩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此提醒各位寵物主人,出門遛狗一定要帶好牽繩,不要讓未成年朋友帶牽繩。平時出門遇到寵物,不要逗陌生的寵物狗,以免對你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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