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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與人體沒有實際接觸 飼養者是否應承擔人身損害侵權責任?

發布時間:2022-08-24寵物新聞
得知犬與人體沒有實際接觸 飼養者是否應承擔人身損害侵權責任?究竟是怎么回事?下面寵物易購帶大家看看是什么情況。 在歐某珍訴高某動物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一案:2《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9第10號(總第276號)中,一審法院認

得知犬與人體沒有實際接觸 飼養者是否應承擔人身損害侵權責任?究竟是怎么回事?下面寵物易購帶大家看看是什么情況。

在歐某珍訴高某動物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一案:2《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9第10號(總第276號)中,一審法院認為,被告高某提供的監控錄像清晰顯示,高某飼養的狗只是一只性情溫順的棕色小“泰迪犬”。本案中,高某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導致飼養的“泰迪犬”在公共場所隨意活動。同時,當“泰迪犬”看到歐某珍靠近時,在不吠叫、不攻擊歐某珍、僅向歐某珍移動約50厘米、歐某珍與歐某珍距離仍在3米左右的前提下,歐某珍因過度驚慌、避讓措施不當而受傷,導致自身重大過失。考慮到歐某珍有重大過失,結合本案實際情況,一審法院酌情認定高某承擔30%的責任,即62932.50(209775.03元 30%)。

犬只與人體不存在實際接觸情況下飼養人是否應承擔人身損害侵權賠償責任

高認為,第一,歐某珍的摔倒與狗沒有因果關系。本案沒有證據證明歐某珍的摔倒是寵物狗造成的。2.從視頻中歐某珍行走路線的變化可以看出,歐某珍在路過時不僅沒有選擇避開寵物狗,還故意選擇了靠近寵物狗的路線,說明歐某珍并非如她所聲稱的是一個極度怕狗的人。三。視頻歐某珍開始墜落的時候在視頻外,然后接近地面的時候進入鏡頭。不可能知道她跌倒的原因。有可能她被石頭絆倒了,或者被其他動物和昆蟲襲擊了。寵物狗在視頻中沒有任何攻擊、恐嚇、接觸行為,故本案視頻不能證明寵物狗與歐某珍摔倒之間的因果關系。第四,視頻的不完整,決定了不能反映歐某珍墜樓的真實原因。本案中,精神損害已經以傷殘賠償的形式體現,一審判決認定精神損害賠償屬于重復計算。

歐某珍認為本案屬于特殊侵權。高確認,寵物狗沒有拴繩,沒有任何束縛,違反了國家有關動物飼養的法律法規。

二審法院分析如下:首先,高某無證據證明其“泰迪犬”已取得《犬類準養證》,其飼養涉案犬違反《某省犬類管理規定》第四條“縣級以上城市(含縣城及郊區)、工礦區、港口、機場、旅游區及其3公里范圍內的區域、經濟開發區及各類對外經濟合作。上述政府機關、外國駐粵機構、外國人等。因特殊情況需要養犬的,必須取得當地公安部門的批準,領取規則《犬類準養證》且犬只必須經過免疫后方可飼養(拴系)。

其次,雖然涉案犬只并沒有執行“抓、摔、咬”等直接觸及人體的動作,但大多數人在陌生犬只,尤其是不受約束的犬只進入自己的安全邊界時,會本能地產生一種恐懼感。因此,當歐某珍看到未采取任何約束措施的涉案犬只突然站起來靠近他時,出于本能的恐懼,她避讓后摔倒,致使歐某珍受傷。雖然狗與人體之間沒有實際接觸,但傷害與狗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高某辯稱歐某珍摔倒可能是被石頭絆倒或被其他動物襲擊所致,但其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也無任何證據證明歐某珍在受傷過程中有調情、投擲、追趕等故意或重大過失。據此可以認定歐某珍涉案損失系高某違規飼養動物所致,且本案無證據證明高某珍的賠償責任可以減輕,故高某珍應對歐某珍涉案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認定歐某珍因過度恐慌導致摔倒受傷,具有重大過失。還認定歐某珍承擔70%的責任,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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