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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報案例:因追逐動物等危險行為造成傷害的 飼養人應負全責

發布時間:2022-08-24寵物新聞
得知最高法院公報案例:因追逐動物等危險行為造成傷害的 飼養人應負全責究竟是怎么回事?下面寵物易購帶大家看看是什么情況。 動物損害賠償侵權行為是指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考慮

得知最高法院公報案例:因追逐動物等危險行為造成傷害的 飼養人應負全責究竟是怎么回事?下面寵物易購帶大家看看是什么情況。

動物損害賠償侵權行為是指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考慮到動物對人造成的傷害大于普通物,為強化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管理責任,加大對人的安全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傷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最高法院公報案例:動物追趕等危險動作致人損傷飼養人須承擔全責

動物損害民事責任的特征是:這種損害的結果不是人的行為,而是動物的獨立行動,所以是對物的損害責任。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本人沒有侵權過錯,但是具有控制動物的過錯,客觀上反映了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未盡到義務,應當承擔其控制動物的過錯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所以是典型的物的替代責任。在動物致害案件中,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只有能夠證明損害是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才能依法免除其責任,否則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或者第三人故意利用動物造成人的損害,那么就不再是動物的民事責任。動物只是飼養者、管理者或第三方對人造成傷害的工具。根據民法的侵權行為通則,飼養人、管理人或者第三人應當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典型案例歐麗珍訴高燕牲畜損害責任糾紛案,案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9年10號

[裁判要點]

在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如果動物沒有直接接觸受害人,而是由于動物的追趕、接近等危險行為導致受害人摔倒受傷,應當認定動物的危險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受害人在損害發生時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當承擔全部侵權責任。[案例概述]

2017年8月13日,原告歐麗珍在丈夫的陪同下,走過臺山市臺城區順德路2號門前寬敞的公共人行道,即程序駕駛培訓信息咨詢服務中心、聚賢大廈附近,遇到一只高燕飼養的棕色“泰迪犬”,它正在臺階上休息;“泰迪犬”看到歐麗珍夫婦走近,站起來朝歐麗珍的方向走了兩步(約50厘米)。此時,歐麗珍和“泰迪犬”相距約3米;歐珍看到“泰迪犬”靠近,驚慌失措的她左側避讓,摔倒受傷。歐珍受傷后被送往臺山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第二天,她被轉到佛山市中醫院住院治療。住院13天,住院費用50328.41元。治療期間沒有醫囑加強營養援助。廣東法維司法鑒定所于2017年11月15日接受歐麗珍的委托,于11月16日《司法鑒定意見書》作出如下聲明:歐麗珍傷情評定為九級傷殘;后續治療大概需要12000元。產生的鑒定費為3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受法律保護,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原告歐麗珍的訴訟請求,經臺山市人民法院核準,該事故造成的損失、減少的收入和增加的不可避免的費用包括:醫療費、后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共計209775.03元。被告高燕提供的監控錄像清楚地顯示,高燕飼養的狗只是一只棕色的小“泰迪犬”,性情溫順。本案中,高燕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導致飼養的“泰迪犬”在公共場所隨意活動,在接近歐麗珍時受到驚嚇受傷。高燕作為動物飼養者和管理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當“泰迪犬”看到歐麗珍靠近時,在不吠叫、不攻擊歐麗珍、僅向歐麗珍移動約50厘米、距離歐麗珍仍約3米的前提下,歐麗珍因過度驚慌而摔倒,并采取了不當的避讓措施,導致自己受傷,屬于自己的重大過失。考慮到歐麗珍的重大過失,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歐麗珍的上述損失為人民幣209775.03元,一審法院承擔30%的責任為宜,即62932.50元(人民幣209775.0330%)。至于歐麗珍的其他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歐珍、高燕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爭議焦點及裁判解釋】

江門中院二審后認為,雙方爭議如下:1。上訴人高燕是否應當對歐麗珍的損失承擔侵權責任?2.如果需要承擔,應該如何確定歐麗珍的損失金額?

1.上訴人高燕是否應對歐麗珍案的損失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有證據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第七十九條規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違反管理規定,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 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有義務按照規定飼養或者管理動物,并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 其飼養或者管理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只有在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能減輕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責任。

本案中,首先,高燕沒有證據證明其“泰迪犬”是被收購的《犬類準養證》,其飼養涉案犬的行為違反了第四條《廣東省犬類管理規定》“縣級以上城市(含縣城、郊區)、工礦、港口、機場、旅游區及3公里以內的區域、經濟開發區、對外經濟合作的各類鄉鎮。”上述政府機關、外國駐粵機構、外國人等。因特殊情況需要養犬的,必須取得當地公安部門的批準,領取規則《犬類準養證》且犬只必須經過免疫后方可飼養(拴系)。

其次,雖然涉案犬只沒有做出“抓撓、撲倒、咬人”等動作,但一般人在陌生犬只,尤其是不受約束的犬只進入自己的安全邊界時,會本能地感到恐懼。所以,當歐麗珍看到沒有被約束的涉案犬只突然站起來靠近它們時,出于本能的恐懼,她避讓了一下,然后摔倒,導致歐麗珍受傷。雖然狗與人體之間沒有實際接觸,但傷害與狗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高燕主張歐麗珍的摔倒可能是被石頭絆倒或被其他動物襲擊所致,但她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主張,也沒有證據證明歐麗珍在受傷過程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如主動戲弄、投擲、追逐等。據此可以認定珍案所涉損失系不規范飼養動物所致,本案無證據證明可以減輕其責任。因此,高燕應對歐麗珍的涉案損失承擔全部責任,即賠償原告侵權損害賠償金人民幣209775.03元。一審法院認定,歐麗珍因過度恐慌而摔倒受傷,存在嚴重過失,歐麗甄珍承擔70%的責任。二審法院糾正了法律適用上的錯誤。

2.論上訴人歐麗珍損失金額的認定。

二審中,雙方對一審法院認定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后續治療費、鑒定費均無異議,二審法院予以確認。關于傷殘賠償,上訴人高燕對廣東法維司法鑒定所(岳薇四檢所[2017]法鑒字第11423號)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歐麗珍為九級傷殘有異議,要求重新鑒定。經審查,廣東法維司法鑒定所是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其鑒定人也具有相應資質。根據上訴人歐麗珍的病歷資料,司法鑒定所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第條的規定,在形式、過程、依據、依據上作出粵衛四檢所[2017]林建字第11423: 《司法鑒定意見書》號。高燕上訴稱不同意《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結論,要求重新鑒定,但未能提供反駁證據證明《司法鑒定意見書》存在嚴重違反程序或者事實依據不足,以及其他不能作為證據的情形。他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二審法院不予支持。故一審法院認定歐麗珍傷殘賠償金為135663元(2016年廣東省一般地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7684.30元/年 18年 20%傷殘賠償系數),二審法院予以確認。至于精神損害賠償,一審法院根據第22: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并結合歐麗珍的殘疾情況,決定定為6000元,二審法院予以維持。據此,歐麗珍涉案損失金額為209775.03元。歐麗珍超出該部分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對此案有何評論

動物飼養損害賠償糾紛主要有四個構成要件:動物的加害行為、受害人的損害、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受害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動物飼養造成損害的法律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因為動物對人來說本來就是危險的,也因為動物飼養者或管理者有控制動物的義務,所以必須對動物的危險性負責,保證不會對他人造成傷害。具體來說,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或者禁止飼養的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判決結果反差如此之大,關鍵問題在于:損害結果的發生,原告是否應該承擔責任,雙方的責任比例以及賠償金額的計算。被告有沒有合法的抗辯理由來減輕責任?

本案判決時適用法律為2010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以及第七十九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法第79條沒有規定飼養者可以免除責任的法定情形是否包括受害人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損害的重大過失,受害人有過錯。因此,一審法院雖認定被告對動物未采取安全措施存在過錯,但仍認定原告因過度恐慌、避讓措施不當而受傷,且其存在重大過失,故認定原告負主要責任。一審法院認為,即使飼養員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且認定受害人有過錯,也可以減輕飼養員的責任。

二審法院認定,在飼養員沒有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情況下,一般人尤其是不受約束的狗進入自身安全邊界時,會本能地產生躲避的恐懼,摔倒受傷。雖然狗與人體沒有實際接觸,但傷情與狗之間存在致因與被致因的關系,因此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已經成立。此外,法院還認定,被害人出于自我保護的避讓行為不能評價為過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被害人的故意等合法防衛原因,應當對被害人的損失承擔全部侵權責任。二審法院的判決要點也于2021年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吸收第1246條,作出如下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損害是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因此,現行規定進一步明確: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動物飼養有行政法規規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未盡到管理義務,且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夠證明損害是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不能免除責任。綜上所述,除了法定的抗辯事由,動物飼養者不能通過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來減輕或者免除對受害人的責任。此外,如果飼養的動物是禁止飼養的犬等危險動物,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能主張減輕或者免除對受害人過錯責任的抗辯權。

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二百八十六條所有權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實施政府依法實施的緊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對傾倒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章飼養動物、搭建違章建筑、侵占通道、拒交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有權依照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絕履行相關義務的,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或者投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損害是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禁止飼養的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動物園內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自己盡到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百四十九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該動物的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百五十條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管理人或者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1251條飼養動物,應遵守法令,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干擾他人生活。2.《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5月1日實施)

第三十條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定期接種狂犬病疫苗,并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當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攜犬出戶的,應當佩戴養犬許可證,并采取拴狗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和傳播疾病。

街道、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內流浪狗貓的控制和處置工作,防止疫病傳播。

縣級人民政府、鄉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做好農村犬類防疫管理工作。

犬類防疫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一)未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或者免疫技術規范對飼養的動物進行免疫接種的;

(二)種畜、乳畜未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進行疫病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未按規定處理的;

(三)未按照規定定期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的;

(四)裝載動物、動物產品的車輛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未及時清洗消毒的。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年10月26日實施)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七十五條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讓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以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以及人民法院關于動物致人損害侵權賠償的類似判決案例,筆者提醒廣大寵物愛好者,在享受飼養寵物樂趣的同時,應自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做到文明安全養犬。飼養動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養犬的管理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等,并向當地犬類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攜犬出戶的,應當佩戴養犬許可證,并采取拴狗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和傳播疾病。嚴禁飼養大型犬。狗應該被關起來或用安全繩拴起來,以防傷害他人。

同時,筆者也再次提醒廣大群眾,因飼養人、犬干擾人們正常生產生活而引發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舉報飼養人的違法行為,也可以向鄉鎮一級人民政府、派出所、街道辦事處舉報相關情況。同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也應當協助查處養殖者的違法行為。

在寵物侵權造成傷害的情況下,受害人要合理合法維權,如及時保留相關證據,寵物侵權后第一時間報警,固定案件事實,確認飼養者身份信息等;并請求公安機關調取保存附近監控錄像,或者用手機拍攝飼養者的寵物、本人傷情、事發現場等。此外,受害人自行或委托家屬處理上述事項后,一定要及時就醫,并接種疫苗,防止傷害或人身損失進一步擴大。受害人可以向飼養人要求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受害人主張權利所發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如律師費、鑒定費等,可以由飼養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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