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看到狗搶2歲女兒的食物時 掄起棍子打狗 不小心打死了女兒會昌法院判了他
得知父親看到狗搶2歲女兒的食物時 掄起棍子打狗 不小心打死了女兒會昌法院判了他究竟是怎么回事?下面寵物易購帶大家看看是什么情況。
為了讓生活更熱鬧,很多人選擇養一只寵物陪伴。狗作為最忠誠的動物,自然成為最佳選擇。他們的聰明可愛會讓生活變得更有趣,也會讓孩子從小就有一份愛。
但是,人和動物生活在一起,難免會發生意外。狗,再聰明,也只是劣等動物。即使被主人馴服,在沒人在身邊的時候,它們還是會更多的依靠自己的天性去做事。所以,當年幼的孩子和狗狗在沒有大人監督的情況下獨處時,危險可能會悄然而至。
2017年11月7日,江西會昌縣發生了一起悲劇。林的家里養了一只狗。平時這只狗很聽話,不會亂吠,也不會破壞屋里的衛生。因為狗狗天性愛玩,林家一直讓這只狗狗在家里自由活動,不會一直把它關在籠子里。
林有一個2歲的女兒,正好到了自己慢跑的年齡。通常,她喜歡和她的小狗朋友一起玩。有時候,家長看到狗會把狗趕走,主要是怕狗毛給孩子惹麻煩。不過看到沒問題后,她也不太干涉孩子和動物的友誼。
在孩子眼里,他們要和朋友分享一切,所以他們要吃的東西都慷慨地給了“朋友”。這導致林在7日晚上回家時,看到自己的狗跑進臥室吃孩子手里的食物。當時孩子手里拿著一個碗,狗正在狼吞虎咽地吃著食物。林見了很生氣,轉身出去拿“竹笤帚”。
這把竹掃帚的一端裂了。它平時的作用就是驅趕雞鴨。林把它向那只狗猛打過去。結果狗因為反應快,很快躲開了,狗就站在孩子的正前方。它跑開后,竹子打了孩子的下巴。2歲的孩子又矮又弱,被這一擊直接打在地上。
孩子往后一倒,直接摔倒了。這時,“砰”的一聲巨響。林趕緊過去查看,發現孩子臉上有血,下巴都紅了,鼻子還在不停地流血。整張臉看起來很恐怖。此時,孩子在哭,伴隨著鮮血的淚水布滿了整張臉。
然后孩子在地上的墊子上沒怎么動。這時候鼻血已經止住了,她看起來好多了。粗心的林此時并沒有仔細檢查孩子的傷勢,而是覺得她困了,于是直接把孩子放在了床上。見她不哭了,林轉身拿著竹笤帚去找狗。
找了很久,他沒有看到那只狗。林終于決定回家看看這個孩子。結果他發現孩子臉色不對,整個人一動不動。他趕緊給叔叔打電話,讓他陪著把孩子送到鎮衛生院治療。然而此時為時已晚,孩子經搶救無效死亡。他死于顱腦損傷引起的中樞衰竭。
這個脆弱的孩子在被林撞了之后已經受到了嚴重的傷害,甚至摔倒之后還造成了顱骨的嚴重損傷。如果林當時把孩子送到醫院,可能會有奇跡發生。可惜他去找狗了,浪費了最好的搶救時間。
孩子死亡后,林某被趕到現場的民警控制。因為林已經造成了孩子的死亡,已經構成了犯罪。
林一直很愛孩子,沒有故意殺害孩子的動機。因為撞狗不小心把孩子撞死,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是過失致人死亡罪。本罪的判斷標準是造成他人死亡的實際后果必須客觀發生,這也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如果林在誤傷孩子時第一時間帶孩子去醫院搶救,那么孩子送到醫院救治時已經是重傷。如果孩子是因為醫生的搶救失誤或者對感染的處理不當而死亡,林不會造成過失致人死亡,只會造成過失致人重傷。
然而事實是,他錯過了最佳搶救時機。作為一個父親,知道自己的孩子才2歲,很脆弱,也應該知道打狗的時候用了硬力,2歲的孩子承受不了這種力度。所以當時他不僅沒有把孩子送到醫院,反而讓孩子自由活動,抱到床上,客觀上讓孩子死了。
在明知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情況下,林沒有為自己辯解,如實交代了事實。但他認為自己第一時間打電話給叔叔報警已經自首,應該減刑。
在法律概念上,自首是指犯罪后主動向公安、司法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投案自首的行為。司法機關向相關證人詢問核實,真實情況是林某打電話讓其叔叔送自己去鎮衛生院,但并未要求其報警,故不構成自首。
經查明,民警是村長舉報的,林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不構成自首,不能以自首減輕其刑期。
根據我國法律,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林從未有過傷害孩子的想法,所以連故意傷害導致的過失致人死亡也算在內。因此,他的情節相對較輕。最終,會昌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并沒收繳獲的作案工具——竹嫂子。
案子已經結了。林內心的悲痛一定是巨大的,他的妻子和家人一定很難接受這個結果。失去孩子使整個家庭陷入悲痛之中。如果父母能多關心孩子,讓狗遠離孩子,悲劇也許就不會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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