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寵物死亡 買賣雙方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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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寵物,還沒來得及開心,就陷入了失去它的悲傷。誰應該為丟失的寵物負責?昨天,市高院發布典型案例提醒市民,購買寵物時,要去正規合法有資質的寵物店,并簽訂書面協議,以便日后維權時有據可循。
今年6月,袁女士通過網絡平臺訂購了一只短腿貓,并以微信的形式與賣家約定了6500元的價格。當天,袁女士交了1500元定金。幾天后,賣家將《定貓售后協議》發到了袁女士的微信上。協議上寫著賣家包含省內貓瘟腹水7天,省內貓瘟腹水3天。之后,袁女士支付尾款5000元,運費750元,代理費288元,共計6038元。
賣方將涉案貓從廣州空運至天津機場。收到貓后,袁女士每天都給賣家反饋——貓瘸了;貓咪體溫高,無精打采,需要醫護;貓咪沒有食欲,便血,需要就醫;貓咪拍了醫學片后被診斷為腹水;貓死了。
因為愛而買的貓最終病死,快感變成了悲傷。因貓死亡及醫療費1023元,袁女士向東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賣方支付合同款7538元及截至實際還款日的同期銀行利息,并支付損害賠償金1023元,共計8561元。
法院認為,銷售者通過網絡買賣寵物時,應當保證寵物的健康,并依法履行寵物檢驗檢疫義務,但銷售者直到交付時才辦理動物檢疫證明。買受人購買寵物后,在合理期限內寵物被診斷患有嚴重疾病的,舉證責任按照出賣人檢驗檢疫義務的完成情況進行分配。出賣人不能提供合理證據的,應當負責向買受人退款并賠償損失;銷售者提前根據消費者居住的地域不同,設定低于貓瘟腹水潛伏期的保修期,減輕了他作為經營者的責任,限制了購買者的主要權利。未經買受人充分說明和明確同意,格式條款無效。故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貨款、交通費、中介費、醫療費共計8561元。
以該案為例,法官表示:消費者購買寵物,應當到正規合法有資質的寵物店購買,并要求商家提供寵物檢驗檢疫證明。買賣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將包括寵物疫苗接種的信息和售后糾紛的處理方式。如果協議中有類似霸王條款,應及時指出,并與商家協商修改,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發生糾紛時,購買者可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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