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隨貓命 龍華法院判司機負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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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搭車人運送寵物貓,貓卻死在路上。近日,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認定司機無視免費搭車平臺的約定,擅自將活體寵物運至其死亡,判決司機負主要責任并賠償損失。
案例緣起:寵物貓“搭便車”卻意外死亡。
據了解,2017年3月,該案原告方某華在香港以5萬港元(折合人民幣44888.86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只喜馬拉雅寵物貓,后寄養在其朋友黃某喬家中。2019年6月,黃某巧和丈夫羅某將自己的寵物貓送到深圳龍華的蘇某強家中飼養。
2019年7月6日中午12時許,蘇某強在征得羅某同意后,通過某正網絡公司的搭車APP下單,委托搭車司機張某生將寵物貓送回廣州天河羅某處。下午4時許,羅收到寵物貓時,發現寵物貓已經死亡,隨后送至寵物醫院,確認寵物貓死亡時間在四小時之內。
隨后,羅報警,并與張某一起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張明確表示,他知道某搭車APP規定司機不能運送寵物,但還是多次接單送貨。
據悉,張某生與哈爾濱某網絡公司經營的搭車平臺簽訂《順風車信息平臺用戶協議》,約定運營費用由哈爾濱某網絡公司的關聯公司正方網絡公司代收代付,運營過程中產生的責任全部由哈爾濱某網絡公司承擔。同時,哈爾濱某網絡公司發布《某哈順風車合乘公約》,明確要求共享用戶本人參與,禁止單獨發送寵物。
為維護自身權益,方某華向龍華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蘇某強、張某生、正面網絡公司、哈網絡公司賠償港幣5萬元,并支付養貓費用及精神撫慰金。
法院審理:爭議焦點在于責任認定。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確定各方的責任。方某華將涉案寵物貓交由黃某喬寄養,應視為委托黃某喬處理寵物貓飼養的一切相關事宜。黃某喬及其丈夫羅某的行為應視為其對委托事項的履行。
蘇某強在征得羅同意后,委托張某生通過某搭車APP運輸寵物貓,已違反不得單獨發送寵物的共享規則,未盡到認真審查搭車人資質、改善運輸條件的義務。他有一定的過錯,應該承擔25%的責任。
羅某在明知寵物貓身體不適合單獨寄送的情況下,仍與蘇某強約定自行尋找車輛運送寵物貓,且未明確告知運送說明、運送條件等義務。他也有一定的過錯,也要承擔25%的責任。
作為一名搭便車的人,張接受了送貨訂單,即使他知道他不能獨自運送他的寵物。在交付過程中存在管理不善、交付不及時等行為,導致其寵物貓死亡,應承擔50%的法律責任。
事發前,兩家網絡公司已積極履行平臺信息交互服務義務,明確告知司機和乘客不能單獨發送寵物。應當認定他們已經盡到了平臺審核的義務,不必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龍華法院判令被告蘇某強、張某生分別向原告方某華支付賠償金11222.22元、22444.43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張不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運輸寵物要注意托運渠道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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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值得注意的是,通過搭便車運輸寵物的風險極高。在獨自運送寵物的過程中,無法保證寵物的生命安全。如果確實需要運輸寵物,請盡量選擇正規有保障的托運平臺,有條件的話自己運輸。如果必須搭便車運送寵物,盡量自己或親友帶著寵物出行,并時刻注意寵物在車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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