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自家馬犬誤食鄰居家的毒骨致死 將鄰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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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臨滄,男方家的狗吃了鄰居家的毒骨頭而中毒,于是找鄰居賠償。多次調解未果,該男子告上法庭,索賠5000元。
1997年出生的男子華某,從小愛狗,所以在接到人生第一份工作后,立即去寵物店買了一只馬犬待在家里。
去年2月17日晚,華的馬犬在吃了一根帶毒的骨頭,經多方搶救無效,于2月21日死亡。
事后,華某認為自己心愛的馬犬是吃了鄰居趙放在她家屋后的一根帶毒的骨頭后死亡的。于是華某找到趙某,要求她賠償損失。
后雙方各執一詞,未能達成一致。2月27日和3月6日,兩人在村長的調解下未能達成一致。
3月16日,雙方在司法所調解未果后,華某訴至法院,要求趙某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在法庭上,華某稱自己親眼看到狗帶回來的骨頭吃后有異常反應。與此同時,我也看到了,趙把那具帶毒的尸骨放在了她的屋后。
華某的意思是,他親眼看到狗吃了骨頭后開始難受,而這塊骨頭是鄰居家的。
鄰居趙辯稱,華的狗不是她毒死的。而華某處處陷害她,希望法院給自己一個說法。
趙還說,她家不是在做老鼠,而是8號晚上把家里的雞都拿走了,然后把藥放在雞舍前面。華的狗吃了她給的藥了嗎?華沒有證據,她也沒在華家見過狗,吃過她放進去的骨頭。而且她服的藥是草藥,不是老鼠藥,華的損失不應由她賠償。
證據方面,華未提交購買犬只的證明,但提交了960元的犬只接種交易記錄,趙未提交任何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華針對其主張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馬犬是食用了趙的毒骨后死亡的。故華要求趙承擔賠償責任的證據不足,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因過錯造成侵權的,應當承擔因過錯造成的賠償責任。
簡單來說,由于華沒有證據證明狗的死亡是趙造成的,因此無法認定趙有過錯。根據舉證規則,如果主張方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據此,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駁回了華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至25元,由華某承擔。
其實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我們都講究證據裁判。絕對不是基于個人陳述,而是作為裁判的依據。所以,華某從一開始就注定敗訴,因為他連狗是什么原因導致死亡的檢驗報告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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