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沒拴狗鏈走路的狗被車撞死狗主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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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王先生養了一只法國斗牛犬。一天,王先生的父親在小區出口車道附近的人行通道上遛狗。到了出口大門口,他的寵物狗進入車道,張女士開車出去,將狗壓死。雙方未能就賠償達成一致,王先生訴至法院。從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結了一起因寵物狗被車撞死,狗主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
據了解,王先生提交的犬只購買合同載明,該犬為法國斗牛犬,購買價格為2萬元。此外,還提交了狗的身份登記卡,以證明狗的等級、性別、出生日期等。狗起訴司機和保險公司,要求賠償2萬元購狗費、5000元飼養費和5000元精神損失費。
張女士辯稱,事故發生時車速不快,當時寵物狗沒有拴。她撞之前沒注意,所以不同意賠償。保險公司辯稱,寵物狗突然出現在行駛路線上,處于司機的視野盲區。另一只狗沒有登記,沒有拴狗繩,狗主人要負全責。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先生未按《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辦理養犬登記,事發小區出口,車流量較大。他帶狗出家門時沒有牽狗繩,王先生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駕駛人張女士在小區出入口等路況復雜的路段,應具有比正常駕駛更高的注意義務,合理避讓出現的車輛、行人和寵物。張女士未安全謹慎駕駛,應對事故負次要責任。王先生主張2萬元購狗款,并提供了購狗合同。數額合理,保險公司應在強制保險范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在商業三重保險范圍內按責任賠償。
法院稱,王先生主張的飼養費用損失數額過高,法院根據犬的大小、養犬時間等因素酌情處理;關于王先生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法律規定,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客體,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寵物狗是否有個人利益不能一概而論,需要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喂養時間、親密程度等綜合確定。本案中,根據現有證據,很難認定寵物狗有個人利益。寵物狗雖具有類似于家庭成員的陪伴功能,但仍屬于財產,故王先生主張的精神損失賠償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付王先生財產損失共計8000元。雙方都沒有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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