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拴繩導致騎車老人摔倒多處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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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未央法院楊法官審理了一起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糾紛案。
2021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胡某在小區外的無名路上遛其金毛。因為路上行人很少,他讓他的狗自由自在地玩耍。此時,年近七旬的原告王騎著自行車反方向行駛。見被告與他同側行走,且狗未拴,提前變道繞過馬路對面,但到達集合地點時,被告的金毛犬撲向原告的自行車,導致其倒地,全身多處骨折。當天,原告家屬報警,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稱事故事實存在,但沒有原始現場證據,無法認定事故原因。因雙方對醫藥費等損失賠償爭議較大,原訴至法院。
庭審中,被告申請對原告骨質疏松等基礎疾病與事故的因果關系、參與程度、個人醫療費用進行鑒定,但鑒定機構的意見是無法區分具體費用,無法得出可用的結論。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于飼養動物致損害糾紛,不屬于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在這起事故中,被告沒有在臨時道路的右側行走,沒有對狗進行有效管理和約束,導致狗突然橫穿道路,與原告騎的自行車發生碰撞。作為養犬人和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事發路段雖然是下坡,但是坡度很小。原告靠右側騎行,不踩踏、不踩踏,見到狗后及時避讓到馬路另一側。她已經盡到了足夠的注意義務,所以在事故中不存在過錯。雖然原告自身的基礎疾病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有一定的影響,但個人身體狀況并不是法定的過錯原因。最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4萬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Xi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文明養狗,遛狗拴繩。攜犬出戶要佩戴狗牌、牽繩、口套,不要去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防止犬只傷人和傳播疾病。同時,如果被動物襲擊受傷,要及時報警,找到飼養者或管理人,固定并保留相關證據,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北京大成(Xi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朝澤表示,如果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根據《民法典》第1245條“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無過失責任原則適用于給人造成損害的動物。
此外,根據《西安市限制養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養犬人和養犬單位應當依法文明養犬,并遵守下列規定: (二)攜犬出戶時,為犬懸掛犬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使用牽繩牽領;牽繩不得超過兩米,行人擁擠時要自覺拉緊牽繩.第二十八條禁止攜犬進入下列區域:(五)城市廣場、公園、城市主要交通道路和步行街.因此,養犬人在攜犬離家時,應當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承擔起動物控制管理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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