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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將“狗傷人”的刑事責任寫入刑法修正案

發布時間:2023-03-09寵物新聞
得知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將“狗傷人”的刑事責任寫入刑法修正案究竟是怎么回事?下面寵物易購帶大家看看是什么情況。 近年來,養犬管理一直是社會和公眾關注的熱點話題之一。3月6日,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今年的全國兩會

得知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將“狗傷人”的刑事責任寫入刑法修正案究竟是怎么回事?下面寵物易購帶大家看看是什么情況。

近年來,養犬管理一直是社會和公眾關注的熱點話題之一。3月6日,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雅安市雨城二中校長的建議中有一條是關于“狗傷人”的。

根據德慶明的調查,近年來,我國的狗傷人案件只增不減。雖然不排除事故發生,但這些案例中很大一部分還是因為養犬人或管理人的疏忽甚至放任。這對受害者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嚴重侵犯了他們的生命和健康。

他表示,目前我國對犬只傷人案件僅在《民法典》中以侵權責任規定,并未明確規定犬只傷人后養犬人或管理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導致責任邊界模糊,司法標準不明確。在實踐中,不僅給司法人員帶來很大的麻煩,也不利于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對此,閻慶明建議,將犬只傷人的刑事責任寫入刑法修正案,進一步完善犬只傷人案件的責任追究問題,為更加公平公正地解決犬只傷人案件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更好地維護受害人權益和社會穩定。

人大代表:建議將“犬只傷人”的刑事責任寫入刑法修正案

全國人大代表、雅安市雨城二中校長。

狀態:

狗傷人,怪責人,但懲戒作用有限。

法律法規不健全,責任難以歸責。

閻慶明調查發現,在法律層面,如果要追究養犬人或管理人在犬傷人案件中的責任,應在《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侵權責任,對于犬傷人等具體案件,在其他法律中找不到明確依據。

雖然近年來各省市陸續頒布了《養犬管理條例》,但只規定了養犬登記、養犬行為規范、養犬接待、鑒定收養、養犬管理等方面的內容。在法律責任上,幾乎都是以罰款的方式追究責任,刑事責任的規定也相當模糊,大部分都是自下而上的規定。而且各省市出臺的《養犬管理條例》屬于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性規范性文件,法律位階較低,權威性較弱,不足以在犬只傷害案件中對養犬人或管理人產生威懾作用。

犬類咬傷甚至殺害他人,嚴重侵害受害者的生命健康,產生危害結果。由于沒有具體的刑事責任條款來規定此類案件的刑事責任,法官只能根據案件中行為人的行為判斷養犬人或管理人是故意、過失還是不作為犯罪,進而判斷是否符合“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實踐中往往找不到足夠的證據,判斷養犬人或管理人在養犬管理中是否存在故意、過失或不作為的難度相當大,導致責任邊界極其模糊,司法標準不明確,刑事責任規定不明確,導致法官難以追究養犬人或管理人的刑事責任,導致絕大多數養犬人或管理人的傷犬案件只能通過追究養犬人或管理人的民事責任來終結。這樣的判決違法成本太低,往往不會給案件中的養犬人或管理人帶來足夠的懲戒效果,也難以對其他養犬人起到震懾和警示作用。這也是近年來狗傷人案件只增不減的重要原因。

人大代表:建議將“犬只傷人”的刑事責任寫入刑法修正案

全國人大代表、雅安市雨城二中校長。

建議:

將犬類傷人的刑事責任寫入刑法修正案

制定相關司法解釋,加強養犬登記管理。

如何進一步完善犬只傷人案件中的責任追究?閻慶明提出了三點建議。

閻慶明認為,首先

為了明確司法責任的邊界,使司法人員在犬只傷人案件中追究養犬人或者管理人的刑事責任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降低刑事責任的歸責難度,具體的法律規定被寫入刑法修正案。如果可以規定:“無論是公共場所還是私人場所,養犬人或者管理人放任犬只失控,造成危險的,是犯罪,處三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造成他人輕傷的,處六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致人重傷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此外,還需要制定相關的司法解釋。為了更好地適用法律,可以根據上一條建議的規定和具體的審判案例,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如:根據犬只的身高、體重、兇猛程度進行分類;規定養犬人或者飼養人有限定的免責事由或者減輕處罰。

在此基礎上,戴慶明認為,需要完善養犬登記、飼養和管理制度。

為了有效減少犬只傷人案件的發生,完善犬只登記、飼養和管理的機制尤為重要。如果能在平時對犬只進行系統、規范的管理,可以大大降低飼養者不負責任的概率,在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同時,兼顧養犬者的利益,這是一個雙贏、和諧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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