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狗在車庫被車壓死 法院判決主人承擔六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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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鄒女士的寵物狗在地下車庫被王先生駕駛的車輛碾過,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鄒女士也將王先生及車輛所屬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事情發生在2022年6月27日下午1點31分。鄒女士的寵物狗在小區地下車庫里散步。這時,王先生駕駛的汽車左轉,碾過了寵物狗。經搶救,寵物狗最終死亡。
事后,寵物狗主人鄒女士認為車輛駕駛人王先生態度冷漠,雙方無法達成賠償協議,遂將王先生及車輛所屬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購買寵物狗的費用及搶救喪葬費等共計6505元。
盤龍區人民法院法官段文說:“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公民作為法人,因過錯侵害他人財產和人身安全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被告在駕駛車輛時未盡到謹慎觀察的義務,導致原告的小狗被碾壓,導致小狗死亡。
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先生因駕駛不慎導致鄒女士寵物狗死亡,應承擔相應責任,車輛所屬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同時,王女士作為寵物狗的主人,也應承擔其在車庫逗留期間未照顧好寵物狗的責任。
盤龍區人民法院法官段文說:“我國法律也規定,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原告在牽領小狗的公共區域時沒有牽引小狗,導致小狗隨意奔跑,被撞身亡。
原告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綜合考慮雙方過錯責任、事發時地下車庫、光線昏暗等因素,法院最終確定原告承擔60%,被告承擔40%。"
法官稱,這一認定的主要原因是鄒女士在公共場所沒有盡到照看寵物狗的義務。
盤龍區人民法院法官段文說:“原告下車后,忙著在車上整理東西,讓自己的小狗在地下車庫里隨意亂跑。考慮到事發時地下車庫光線較暗以及拐角位置,
被告作為駕駛人,在駕駛車輛時可能無法做到足夠的觀察,故本院認為原告在本案中應當承擔較重比例的責任。"
最終,法院根據相關證據,認定寵物狗死亡的總費用為2055元,王老師應賠償鄒女士8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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