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湖南一男子用手電筒嚇死1100多只雞 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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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過雞被嚇死嗎?近日,湖南省衡陽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故意毀壞財物案。一名男子因嚇死1100只雞被判入獄6個月。
2022年4月,被告人顧某某未經同意將鐘某某家的樹砍倒。鐘某某的妻子發現此事后將樹拖走,顧某某心生怨恨。
為了報復,顧某趁夜色潛入鐘某某的養雞場,用手電筒照在雞棚門口,致使雞群四處亂飛,受驚后聚集在墻角。460只雞因為互相擠壓踩踏而死亡。
被鐘某某發現后,顧某某為此賠償了3000元,對鐘某某的不滿更加強烈。于是,同樣的,鐘家的雞也被嚇死了,這次死了640只。
經價格認證中心確認,兩次擠壓致死的雞總價值為13840元。
衡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顧某某主觀上是為了泄憤,故意給他人造成損失。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雞群死亡,仍實施了對雞群進行兩次照射的行為,造成被害人損失10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應當依法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綜合被告人顧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和社會危害性,法院判決被告人顧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毀壞”不僅包括物理上改變或毀壞財物的形狀,如燒毀他人全部汽車、砸壞他人手機等;還包括效用的喪失,比如把鳥放在籠子里,把別人的戒指扔到海里。另外,
我們通常認為“財物”是指無生命的物體,但財產犯罪中的“財物”也包括有生命的動物。本案中,鐘某某飼養的雞屬于其個人財產,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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