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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新聞

小貓半個月內死于“貓瘟”寵物店該不該承擔責任?法院宣判

發布時間:2022-08-07寵物新聞
得知小貓半個月內死于“貓瘟”寵物店該不該承擔責任?法院宣判究竟是怎么回事?下面寵物易購帶大家看看是什么情況。 剛帶回家的小貓第二天生病,15天后死于“貓瘟”。買家向寵物店索賠,卻被指責沒有照顧好貓咪。我能怎

得知小貓半個月內死于“貓瘟”寵物店該不該承擔責任?法院宣判究竟是怎么回事?下面寵物易購帶大家看看是什么情況。

剛帶回家的小貓第二天生病,15天后死于“貓瘟”。買家向寵物店索賠,卻被指責沒有照顧好貓咪。我能怎么做呢?近日,龍華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判決寵物店退還購貓款,并賠償寵物治療費用。

剛來的小貓第二天就開始拉肚子。

去年三月,李希在一家寵物店買了一只布偶貓。這只小貓很活潑,非常可愛。花了3200元,包括寵物用品。

當天雙方簽字《活體寵物買賣協議》。根據協議,如果售出的寵物貓在24小時內被發現患有貓瘟,甲方可以在出具相關醫學證明后,為乙方更換一只同價位的寵物貓,但寵物產品不予退換。

協議中寫明:由于寵物是特殊的生活用品,存在雙方無法預料的人為因素或隱藏的意外因素,所以如果寵物貓在售出后24小時內被確診感染貓瘟,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付完費用后,李希帶著她的小貓回家了。第二天,小貓開始拉肚子,李希立即將它送到寵物醫院進行治療和貓瘟檢測。檢測結果顯示,貓耳道有疾病,其他無明顯異常。3月8日,李希第三次帶小貓去寵物醫院。這時,小貓出現了嘔吐和便血的癥狀。貓瘟檢測結果顯示,這只貓已經感染了貓瘟病毒。后來,李希把這只貓送回寵物店接受治療。3月15日,布偶因病去世。

貓因病死亡后,李某要求寵物店全額退款并賠償寵物治療費用,但雙方協商無果,李某起訴至龍華法院。

小貓咪半月內因“貓瘟”死亡,寵物店該不該擔責?法院判了

法院:“銷售24小時后無責任?”是無效的子句。

法院認為《活體寵物買賣協議》規定,寵物店在出售24小時后診斷出貓瘟,不承擔責任。該條款是被告為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原告協商,屬于格式條款。

一般貓瘟的潛伏期為2-9天。寵物店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和減輕其作為經營者的責任,加重了買方的責任,限制了買方的主要權利。所以格式條款應該是無效的。

原告購買涉案小貓作為寵物,合同的目的是收獲飼養過程中產生的情感利益。合同目的實現的前提是涉案小貓健康成長。因此,出售健康幼貓是被告的根本合同義務,被告應對涉案幼貓的健康承擔一定期限的保證義務,保證期限不得低于貓瘟潛伏期。涉案小貓在出售后第二天被發現有耳道病,第七天貓瘟,八天后在被告處死亡。原告合同的目的已經無法實現。

故法院判決:被告退還貓款2100元,并賠償檢查及醫療費606元。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分局、龍華區消委會建議:本案在協議條款中約定“寵物售出超過24小時不予退換”,不合理地減輕了商家的責任,限制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屬于霸王條款,沒有法律效力。遇到此類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建議消費者到正規合法有資質的寵物店購買寵物,并要求商家提供相關檢驗檢疫證明;購買時簽訂書面協議,包括寵物的疫苗接種、售后糾紛解決方案等。如果協議中有類似霸王條款,應及時指出,并與商家協商修改,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來源:南方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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