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東法院:因寵物傷人產生矛盾 訴前調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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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養寵物的家庭越來越多,寵物受傷的情況也頻頻發生。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動物損害責任糾紛。
一天晚上8點鐘,和與父親在王經營的一家餐館前散步時,被一只沒有拴狗的狗撲倒,兩姐妹的腿上都有淤青。后來他們才知道,這條狗是王養的。事發后,王陪同、到醫院治療。王某承擔相關醫療費用,但雙方對后續賠償存在分歧。原告、被告向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立案庭收到檢方相關材料后,立即將案件移交速裁庭進行調解。承辦法官詳細了解案情,積極向雙方解釋法律,協調調解。最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王同意一次性賠償、3000元并立即清償,案件順利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管理人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即只要存在損害后果,即使動物飼養人、管理人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攜犬出戶的,應當佩戴犬牌,并按照規定采取拴狗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和傳播疾病。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第三款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王作為寵物犬飼養人,未給寵物犬拴好牽繩,放任寵物犬傷害他人,從而傷害了、以此案為例,提醒廣大動物飼養者,在享受飼養寵物樂趣的同時,應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對動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免對他人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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