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死!主人遛狗不拴繩 5歲小孩被大型金毛獵犬追逐致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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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城固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牲畜損害責任糾紛案。
2021年12月20日晚10時許,年僅5歲的小明在父母的陪伴下走出一家酒店的一樓。小明剛走出酒店大門,就被李養的一條大金毛追著跑。小明立即避過向東跑,跑著跑著不小心摔倒了,然后在酒店一樓門口爬起來倒著跑到父母身邊。這時,李把那條大金毛拉走了。在這個過程中,大金毛一直在追小明。之后,小明父母和李某都發現小明右膝蓋出血,李某帶著小明和父母到醫院治療。醫生對小明右膝傷口進行了清洗消毒。小明的父母未能與李協商賠償事宜。第二天,小明父母發現小明右小腿有一條10cm左右的疤痕,于是去醫院檢查治療。經過治療,小明已經打了疫苗,用了5次狂犬疫苗和免疫球蛋白。為此,小明父母多次要求李某協商解決賠償問題,均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某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飼養的金毛犬追逐小明,次日發現小明腿部有傷。在醫院治療后,在不能排除其他原因的情況下,給他治狗傷是合理的。有醫院治療等證據,結合相關事實,小明腿上的疤痕極有可能是金毛造成的。李作為飼養人,在公共場所未采取牽繩牽引或相關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飼養大型金毛犬,對小明造成損害,且無證據證明小明本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李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動物飼養者或管理者有責任為動物采取安全措施。現實生活中,因為主人遛狗不拴狗,狗跑的時候撞倒別人、摔倒或者咬人的情況很常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規定,飼養動物對人造成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可能成為侵權責任的主體。所以,即使是暫時為親友照顧寵物,也不能疏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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